日前,(四川)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政策作了原则规定。这部将于7月1日正式实施的条例对紧急维修申报程序、业主签字、物业保修责任作了政策调整,尤其对小区成立业主委员会前不得动用房屋维修资金作了法律要求。昨(22)日,记者就此采访了市房屋维修资金管理中心负责人。
“按照条例规定,申请成立业主委员会前,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需要维修、更新和改造的,建设单位应当承担物业维修责任,不得动用专项维修资金。”市房屋维修资金管理中心负责人告诉记者,“没有业主委员会,小区业主就无法选择物业服务企业,业主权益就难以得到充分保护。”
“《条例》规定,街道办事处组织、指导、协调小区业主委员会的设立,街道办不承担筹备组和首次业主大会经费的,可处5万元至15万元罚款。”这位负责人介绍说,根据《条例》规定,应由业主大会决定利用小区共有部分划定车位、设置广告,获得的收益,要按照业主专有部分占物业管理区域内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补充专项维修资金、支付物业服务费,以及业主大会开支或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对小区的经营收益进行明确规定,是为了避免业主收益落入物管等少数人的腰包,保证了在建筑保修期满后,对物业公共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维修、更新、改造的相关费用。”
“紧急情况维修不需业主签字即可动用维修资金是《条例》的一大亮点。”该负责人介绍说,